我国的微波辐射职业卫生标准研究工作起步较晚,基本上参照国外的研究和实行情况。并于1979年由卫生部和四机部联合颁布《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》,规定受微波辐射强度为50μW/cm2,(以每天暴露6H计算)。超过时间界限者,日大允许量为300μW*h/cm2;不足者为日大允许量不大于5mW/cm2。1983年修订标准为:受微波辐射强度不变动,但将每天暴露时间的界限改为8h,即日大允许量为400μW*h/cm2。同时还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:
1)考虑微波的生物效应,对脉冲波日大允许计量为250μW*h/cm2。
2)某些工种,仅是肢体受到微波辐射的,与全身受到辐射的情况相比,其日大允许剂量可比全身受辐射剂量大10倍。
3)与固定方向微波辐射相比,非固定方向微波辐射(如转动天线的微波辐射)在同等条件下,其允许强度可比固定情况大一倍。
至于微波泄漏问题,应该说是在微波炉公司制造中首先应当解决的要素,而且厂家目前都只能采用被动密封、分级链式断路。初级的一种方式叫机械防泄漏,主要靠炉门的密封性来实现防微波泄漏。而国外的一些著名微波炉制造商,则利用微波本身的特性,采用环绕抑制的结构,使整炉的微波泄漏控制到小。先进的电控机构可以及时切断磁控管的工作电源,以确保无微波泄漏。如用以隔断微波泄漏所采用的三级连锁防护技术。三级连锁包括初级连锁装置、次级连锁装置和监察器。初级连锁装置可在瞬间使磁控管停止工作;次级连锁装置则是初级连锁装置的双保险,万一初级连锁防护没有奏效,次级连锁就会立即承担起阻断磁控管发射微波的工作;在以上两道防线都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,监察器——也就是第三道防线,就会使电流短路,断开保险丝。这样,微波就消失了。需要说明的是,要让监察器工作的效率是很低的,一般来说,前两道防线就足以使微波炉停止工作,从而防止微波泄漏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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